德惠市人民法院
民事一審判決書
離婚后財產糾紛(2021)吉0183民初908號
原告李某,男,1972年7月18日生,漢族,住德惠市。
委托代理人王曉宇,德惠市大房身鎮(zhèn)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陳某,女,1971年10月20日生,漢族,住德惠市。
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:與原告李某訴狀陳述基本一致。以上事實,有原告提供證據為憑,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。
本院認為,被告陳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,應視為放棄訴訟權利。2015年11月6日,原、被告雙方因感情不和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(xù),原告李某按照離婚協議約定,已付清了該樓房的全部按揭貸款,該樓房現由原告李某居住使用,因此,原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(xù),使房屋產權由原、被告共有變更登記為原告?zhèn)€人所有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本院應予支持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條、第二百一十四條、第二百二十九條、第二百三十四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
被告陳某于判決生效后,立即協助原告李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(xù)。將房屋產權由原、被告雙方共有變更為原告李某個人所有。
案件受理費100.00元,公告費580.00元,合計680.00元。由被告負擔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,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審判長施世輝
人民陪審員許洪輝
人民陪審員呂淑環(huán)
書記員李沐桓
2021-07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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