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化縣人民法院
民事一審判決書
金融借款合同糾紛(2021)湘0923民初1577號
原告:湖南安化農(nóng)村商業(yè)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住所地安化縣東坪鎮(zhèn)城南區(qū)紫薇路79號。
法定代表人:諶燦球,該公司董事長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林強明,男,該公司工作人員。
被告:胡某明,男,漢族。
根據(jù)當事人陳述和經(jīng)審查確認的證據(jù),本院認定事實如下:
2017年9月30日,被告胡某明因轉借需要資金向原告所屬冷市支行借款29900元,約定該筆借款的借期為36個月,即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,借款月利率為8.3124‰,逾期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%,雙方簽訂了借款借據(jù)、《個人借款合同》。該筆借款利息清至2020年9月30日。截至2021年4月20日,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383.5元,利息1644.6元,逾期加收利息822.3元,本息共計31850.4元。
本院認為,被告胡某明與原告湖南安化農(nóng)村商業(yè)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借據(jù)、《個人借款合同》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,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,合法有效。合同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,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,履行了合同義務,但被告未按約定按期償還款項,已構成違約,應承擔違反合同約定的法律后果,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四條、第六百七十五條、第六百七十六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
被告胡某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(nèi)償還原告湖南安化農(nóng)村商業(yè)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383.5元,利息1644.6元,逾期加收利息822.3元,本息共計31850.4元。(利息計算至2021年4月20日止)2021年4月20日以后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,按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計付。
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(guī)定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
案件受理費596元,減半收取298元,由被告胡某明負擔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(nèi)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(shù)提出副本,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本判決生效后,如義務人逾期未履行給付義務,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(nèi),向本院申請強制執(zhí)行。
審判員李勝平
法官助理楊睿
書記員吳貝芬
2021-06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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