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市龍崗區(qū)人民法院
民事一審判決書
合同糾紛(2021)粵0307民初100號
原告:蘇某某,男,漢族,身份證住址湖北省荊州市公安縣。
被告:萬某,男,漢族,身份證住址湖北省荊州市石首市。
經審理查明:原告稱其與被告萬某及案外人周某某曾于2016年在廣州從化合伙種植花卉,但此后因天氣原因,種植花卉遭受虧損。2017年12月12日,原告與被告及案外人周某某簽訂《花卉經營合同》,約定原告及周某某各出資7萬元,共計14萬元給被告萬某經營花木銷售,被告保底利潤給原告及周某某4萬元利潤。被告負責2018年農歷五月三十日將原告及周某某的投資款14萬元如期償還,利潤4萬屬原告及周某某的投資款。原告分別于2017年12月12日向周某某轉賬支付2萬元,于2017年12月13日向周某某支付4萬元,于2017年12月26日向周某某支付1萬元,以上合計由原告向周某某支付7萬元。周某某分別于2017年12月14日向被告萬某支付4萬元,于2018年2月24日向被告支付10萬元,合計由周某某向被告轉賬支付14萬元。原告稱此后被告未按照上述《花卉經營合同》之約定向其及案外人周某某返還投資款及利潤。
案外人周某某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出具證明一份,其上載明周某某于2016年12月和本案原、被告共同出資種植花木,因大家都在一起做生意,被告要求其及原告蘇某某每人借給他7萬元炒花,并保底利潤為每人2萬元,蘇某某把7萬元轉給周某某之后,由周某某一起轉給被告14萬元整。
以上事實有個人賬戶交易明細清單,中國農業(yè)銀行業(yè)務憑證、花卉經營合同,證明、庭審筆錄等附卷為證,足以認定。
本院認為,本案系合同糾紛。原、被告及案外人周某某簽訂的《花卉經營合同》的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,未違反法律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,合法有效,各方均應依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?!痘ɑ芙洜I合同》的內容體現(xiàn)原告向被告提供資金,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將該款項返還并支付固定收益。雙方之間實質是存在資金融通的行為,而非共負盈虧、共擔風險的合伙關系,符合民間借貸合同的特征,可以參照適用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(guī)定處理雙方的法律關系。雙方約定被告于2018年農歷5月30日(2018年農歷5月沒有30日,農歷5月29日為公歷2018年7月12日)返還投資款7萬元及利潤2萬元,被告未能如期返還已構成違約。截至原告于2021年1月4日訴至本院,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(guī)定,自2018年7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,原告最多可按照年利率24%的標準主張計算該期間利息。按此標準計算的利息已超過被告承諾返還的利潤2萬元。因此,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返還投資款7萬元及利潤2萬元,有事實及法律依據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萬某未到庭應訴、答辯、舉證,視為其消極應訴及怠于舉證,應自行承擔不利的后果。本院在查明上述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缺席判決。
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>時間效力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第一條第二款,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、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,但是法律、司法解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綜上所述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六十條、第一百零七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四條、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
被告萬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某某償還投資款7萬元并支付利潤2萬元。
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條規(guī)定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
案件受理費2050元,由被告萬某負擔。原告已預交2050元,可申請本院退回2050元。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受理費2050元,拒不繳納的,本院依法強制執(zhí)行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(shù)提出副本,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審判員曹玲
書記員黃碧麗
2021-08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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