呂某與周某離婚后財產(chǎn)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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棗強縣人民法院

民事一審判決書

離婚后財產(chǎn)糾紛(2021)冀1121民初806號

原告:呂某,男,1989年9月29日出生,漢族,住棗強縣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周英俊,棗強縣曉時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:周某,女,1994年3月30日出生,漢族,住棗強縣。

本院經(jīng)審理認定事實如下:原、被告原系夫妻關系,2019年8月27日在棗強縣民政局協(xié)議離婚,離婚協(xié)議書中約定:“婚后位于北京市順義區(qū)東側(鬧江春美食城B區(qū)錫紙花甲米線)店內的所有貨物和店面所有經(jīng)營權歸女方所有,女方補償男方¥10000元(壹萬元整)分為12期付清。婚后各自名下債務由各自承擔,由于男方名下的債務比例較多,女方自愿替男方償還¥20000元(貳萬元整),分為12期付清,截止到2020年9月20日止。從2019年9月20日每期以微信或支付寶方式(賬號13×××00)每月付給男方¥2500元(貳仟伍佰圓整)(包含債務和補償金)?!北桓嬷苣秤?019年9月21日向原告呂某轉賬3300元,其中包含《離婚協(xié)議書》中約定的第一期債務、補償金2500元及部分撫養(yǎng)費,剩余雙方約定的債務及補償金27500元周某至今未付。

本院認為,原、被告簽署的《離婚協(xié)議書》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不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,合法有效,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。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離婚協(xié)議的約定履行義務,于法有據(jù),應予支持。
綜上所述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六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>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(guī)定判決如下:

被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呂某人民幣27500元。
如果被告周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(guī)定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
案件受理費100元,由被告周某負擔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(shù)提出副本,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
審判員王寧
法官助理趙瑞濤
書記員蘇愛萍

2021-07-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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