運某旺與馬某權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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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昌縣人民法院

民事一審判決書

勞務合同糾紛(2021)遼1422民初1604號

原告:運某旺,男。
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:周某芯,系遼寧某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被告:馬某權,男。

本院經(jīng)審理認定事實如下:被告系養(yǎng)貨車搞運輸?shù)摹?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間,原告受雇于被告,做司機工作,雙方約定月工資11000元,管吃住。原告受雇與被告期間,停工20天,實際工作4個月。截止到目前,被告僅支付了原告一個月的工資,至今未給付。
上述事實,有原告訴狀、通話記錄以及被告當庭陳述等載卷為憑,可以認定。

本院認為,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,雙方對于提供勞務的內(nèi)容以及報酬的約定,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,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(guī)定,依法成立并有效。原告依照約定為被告提供了勞務,被告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,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報酬,有違誠實信用原則。綜上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六條、第四十四條、第六十條、第一百零七條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>時間效力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

被告馬某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(nèi)給付原告運某旺工資款33000元。
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的義務,應當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(guī)定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
案件受理費675元,原告已經(jīng)預交,減半收取337.5元,由被告承擔,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(nèi)向建昌縣人民法院繳納,逾期未予繳納依法強制執(zhí)行。原告負擔0元,應予退還675元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(nèi)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(shù)提出副本,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
審判員程偉利
書記員馬艷嬌

2021-07-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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